为深化贯彻落实习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救活作业的重要指示指示精力,有用防备和遏止森林草原火灾的产生,依法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安全,保护社会调和安稳,保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法令》(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法令》(国务院令第542号)等法令和法规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我县实践,特发布靖远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一、防火禁火时刻: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期,其间,2025年2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防火禁火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全部森林、草原及其边际外150米规模为森林草原防火区。要点区域为:哈思山自然保护区禁火区(石门乡、双龙镇、永新乡)、小坪山林场禁火区(乌兰镇、刘川镇、糜滩镇)、法泉寺森林公园禁火区(东湾镇)、屈吴山禁火区(高湾镇)、乌兰山和南华山禁火区(乌兰镇)、盘龙山公墓禁火区(刘川镇)、鱼龙山禁火区(北湾镇)、退耕还林禁火区(各城镇)、草原禁火区(各城镇)。
三、上述时刻和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全部户外用火,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则:
四、进入防火禁火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承受森林草原部分的挂号查看,并负有森林草原防火禁火的职责与责任。凡阻遏、阻碍相关查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分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五、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公安机关和林草行政主任部分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归于公职人员的,除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将依法依纪追质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按照法令来追究其刑事职责。
六、林草运营(管护)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履行职责,派出禁火部队,加大森林草原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查和安全查看,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并担任安排森林草原火灾的补救。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当即陈述当地城镇公民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救活指挥部办公室。